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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的通知
2010-12-2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各基层单位: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经三届一次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办法如下:

1、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在研究所现在职职工(包括研究所合同制职工、离岗退养职工)中选举产生。

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会会员代表)以第二届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为基本单元的人员范围,按基本单元人员总数的20%的比例选举产生。第三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指定专人负责各基本单元的选举工作,保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确保选举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会会员代表),应在职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要热心工会和职代会工作;要善于听取、集中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精力;要符合在所在基层单位50%以上职工人数推荐、选举产生。

4、选举可采取集中投票选举或分散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选举工作要认真、细致、负责。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将选举方式、选举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第三届一次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

5、各基层单位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人数,详见《三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会会员代表)产生分配表》。各基层单位在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的同时,可酝酿推选出2名第三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建议候选人。

6、选举结果上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元月 10日北京时间17:30分正。

7、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直接向三届一次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主席团及时咨询和反映。

                           三届一次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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