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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预算管理制度
2009-03-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预算收支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预算管理是指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决算、监督等方面。
  
第二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1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研究所的预算管理权和预算体制规定的收支范围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发展优先”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
、预算收入包括: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知识创新工程专项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大科学工程运行经费;九七三、八六三项目经费;其他科研项目经费;从社会上争取的研发经费以及其他收入。以上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统一核算、分类管理,课题负责”的原则进行经费管理。
 3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所的方针,在保证工资等研究所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公用经费、科研业务等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4
、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重点性、透明性和绩效性的原则编制预算。

第三条 研究所成立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所各部门和课题预算工作实施领导检查、监督。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纪检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学科负责人组成,财务资产处负责组织具体工作。
   
第四条 研究所预算编制程序实行的基本流程。
 1
、每年8月上旬,财务资产处按财政部和中科院的要求,向各部门和课题部署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各部门和课题按规定在ARP系统中填报,财务资产处汇总并提交所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形成《新疆理化所预算》上报中科院。

2、每年11月下旬,中科院对我所下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财务资产处负责将院下达计划上报所预算领导小组,预算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调整各部门和课题预算,调整结果由财务资产处通知各部门和课题,各部门和课题按审定结果修改本部门预算。
  
第五条 预算执行

1.各部门和课题应及时上缴各类科研收入,以便研究所统一筹划。

2.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年初预算,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

3.各类设备及物资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和研究所有关规定。

第六条 预算调整

经中科院和研究所正式批复的部门预算,各部门和课题不得随意进行调整。财务资产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分析,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各部门和课题因研究计划有较大调整(超出预算金额10%),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必须报请所预算领导小组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需部门或课题写出预算调整报告,报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定期上报所预算领导小组,待预算领导小组批复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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