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English | 中国科学院
首页 科研成果 研究队伍 国际交流 院地合作 研究生教育 创新文化 党群园地 科学传播 信息公开
人事人才政策规章
研究所规章制度
院级国家相关制度
研究室
资源化学研究室
材料物理与化学研究室
多语种信息技术研究室
多语种信息技术研究室
环境科学与技术研究室
固体辐射物理研究室
重点实验室
植物资源化学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特殊环境功能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新疆植物资源化学重点实验室(作废)
新疆植物资源化学重点实验室(旧)
电子信息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旧)
电子信息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新型光电功能材料实验室
电子元器件辐射效应实验室
新疆爆炸物安全科学重点实验室
新疆精细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现在位置:首页 > 机构设置(旧版) > 管理部门(旧) > 党办人事处(旧) > 人事人才政策规章 > 院级国家相关制度
关于印发《创新三期院调控的创新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09-03 | 作者: | 【 】【打印】【关闭

科发人教字〔2007222

  院属各单位: 

  为了完善创新三期院调控的创新岗位的管理,现将《创新三期院调控的创新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合理使用创新岗位,推动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与国家创新体系各单元的联合与合作。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创新三期院调控的创新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创新三期院调控的创新岗位的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和与国家创新体系各单元的联合与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三期院调控的创新岗位总数为5500个。其中,3000个创新岗位用于创新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基地创新岗位),并按22%36%42%核到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三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片中,资源环境为22%,生命科学为20%。另外2500个创新岗位用于支持重大科技布局调整(以下简称科技布局创新岗位)。 

  第三条 院调控的创新岗位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支持、规范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使用范围 

  第四条 基地创新岗位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1.创新基地部署的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院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 

  2.创新基地部署的非法人研究单元; 

  3.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4.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科技布局创新岗位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新建院属事业法人单位; 

  2.院部署的其他非法人机构,包括非法人研究单元、技术转移中心、工程中心等; 

  3.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岗位核定和审批 

  第六条 基地创新岗位中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的创新岗位,由各片、创新基地领导小组,根据承担院项目任务的情况核定,并按照院重大项目、重要方向项目的组织程序进行审批。立项报告中应阐述配置创新岗位的必要性和具体方案。 

  重大项目与超过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的创新岗位随项目一同报送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其他重要方向项目的创新岗位可根据各片项目部署进度,分批报送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行文调整项目依托单位、任务承担方的创新岗位数。 

  此类岗位不另增加事业编制,所需编制由项目依托单位、任务承担方调剂解决。 

  第七条 科技布局创新岗位中用于新建院属事业法人单位的创新岗位,按照院属事业法人单位设立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行文确定创新岗位数。同时,人事教育局根据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正式下达的事业编制数,核定并下达院属事业法人单位事业编制控制数。 

  第八条 基地创新岗位中用于非法人研究单元的创新岗位,以及科技布局岗位中用于院部署的其他非法人机构的创新岗位,由主管局商人事教育局、综合计划局确定,并按照院非法人机构设立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行文确定创新岗位数。 

  此类岗位原则上不另增加事业编制,所需编制由依托单位调剂解决。确需增加事业编制,须同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由创新基地根据科技布局调整需要部署的非法人研究单元,创新岗位数超过30个的,超出部分由基地创新岗位、科技布局创新岗位按1:1比例共同支持。 

  第四章 岗位与人员管理 

  第十条 基地创新岗位原则上应对外招聘,主要用于聘用创新基地建设急需的科技骨干和具有发展潜质青年人才。 

  第十一条 院统一调控的创新岗位应纳入有关单位的创新岗位总量,按照院核定的岗位比例结构进行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的创新岗位执行期限与项目实施期限一致,到期后,下达的创新岗位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三条 结合院非法人机构的考核评估结果,院适时调整其创新岗位数。院非法人机构按有关规定撤消时,下达的创新岗位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下载
相关新闻
欢迎访问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网站 京ICP备05002857号-1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47号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1号  邮编:830011  咨询、建议电话:0991-3835823 传 真:0991-3838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