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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有博士学位科研人员基本工资的核算规定(暂行)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所属各部门、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人才引进力度,完善管理措施,鼓励项目组引进和用好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经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各项目组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在职博士毕业留项目组工作的科研人员以及研究所培养留所工作的博士,经审批后,其基本工资由研究所支付。

  本规定从2008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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