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新疆理化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新疆理化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关于继续教育与培训保障经费投入、经费使用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加合理有效的使用继续教育与培训经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研究所设立继续教育与培训专项经费,统筹支持研究所全员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用于研究所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及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专项经费预算:年底各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与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次年初由党办人教处依据各部门提交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预算编制研究所培训经费计划及经费预算,报财务资产处审核并经所领导审批后,由资产财务处安排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三、继续教育与培训经费支出:依照《新疆理化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规定,需予以支付的培训项目费用,培训费用包括:讲师授课费、培训组织费、培训设施费、培训费、学费以及与培训相关的差旅费、资料费、教材费等。
四、继续教育与培训经费报销管理:
1.研究所各部门组织内部培训的各项费用,包括组织培训相关的场地费、设备费、讲师费、教材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由负责组织培训的部门提交组织培训的签到、评价等记录到党办人教处登记,然后财务资产处按财务流程报销。
2.经研究所负责人批准参加各类外派培训的费用,包括培训费、学费以及在报销范围内的与培训相关的差旅费、住宿费、资料费、教材费、证件办理费等,由参加培训人员凭相关材料(培训通知、协议等)到党办人教处登记后交财务资产处按财务流程报销。
3.经研究所负责人批准同意在职人员攻读博硕士学位的,待学习期满后凭学历和学位证书报销学费。报销额度和报销办法依照《新疆理化所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4.未经研究所批准参加的学习和培训,或与现岗位所从事专业不对口的,研究所不承担学费及其他费用。
五、年末财务资产处提供继续教育与培训经费决算情况,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新疆理化所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根据《新疆理化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有关要求,为鼓励和支持骨干人员自主选学,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和渠道加强培训,并规范过程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研究所鼓励和支持所职工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在职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攻读方向必须与研究所研究和发展方向一致。
二、培养对象:年龄45岁以下在职科研、开发和管理人员。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科研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并通过相应的入学考试。同时,申请人所在课题组有项目任务并有较充足的经费完成全成本核算。鼓励在职管理人员进修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及进修管理硕士课程。
三、培养对象分为博士和硕士两类,重点培养在职博士。
四、学费报销:
1、学费报销限额:博士最高2万元(另可申请获得中科院“西部之光”在职博士资助);硕士最高1万元。
2、学费由研究所和个人共同承担,研究所承担学费的90%(超出报销限额的部分由申请人个人或所在课题经费承担,无课题经费人员由个人承担),个人承担学费10%。
3、学费不提前预支,申请人按计划毕业并获得学位后回研究所工作的,申请人凭收据、毕业证和学位证按标准核报学费。
五、申请者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1、连续三年在所外培养单位攻读学位者,其在读期间工资按其职务工资核发;
2、第一年在所外攻读基础课程、后两年连续在研究所结合课题完成学位论文者,其三年攻读期间工资按其基本工资核发(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地区补贴、艰苦边远津贴)。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由课题组视工作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及金额。
六、申请办法:
1、申请人填写《新疆理化所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课题组和研究室副主任签署是否同意报考;
3、党办人教处根据上述工资待遇原则核定申请人三年攻读学位期间的工资总额;
4、资产财务处核算其所在课题经费能否保证攻读期间工资,如能保证,则经课题负责人同意后将三年工资总额从所在课题经费中独立划出,用于支付申请者在读期间的工资。否则取消申请。
5、以上审核均通过后报所领导,经所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申请人与研究所签订在所服务协议,申请人学习期满后必须回研究所工作,且至少五年不得单方面与研究所解除合同。
七、未经研究所批准参加的学习、或与现岗位所从事专业不对口的,研究所不承担任何费用。
八、申请人自学习期满后不回研究所工作或回研究所工作后未满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调离单位的,申请人须全额或按服务年限每年递减20%返还研究所支付培养费、工资及各类补助等,若有集资房须退回研究所建集资房。
九、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与本管理办法为准。
附件6:
新疆理化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新疆理化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关于科学、规范开展继续教育与培训,为保证研究所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同时为研究所人员竞聘、考核、调岗等提供切实、准确、科学的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登记对象:研究所在职职工
二、登记范围:研究所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真实记载,包括参加研究所组织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参加所外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职工自主选学情况等。
三、 登记方式:
1. 研究所内各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由培训组织部门提交培训签到、评价相关记录交党办人教处登记;
2. 职工参加的所外培训项目和自主选学由个人到党办人教处登记。
四、由党办人教处对职工参加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学时、考核结果、是否取得证书等情况进行如实、准确的登记,登记记录作为培训部门、职工个人年终考核、职工岗位竞聘、岗位调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7:
新疆理化所继续教育与培训补训措施管理办法
根据《新疆理化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关于职工继续教育与培训职工上岗培训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训人员范围:
1、对于未及时参加培训的新入职人员,
2、因工作职责变更、岗位调整、技术更新等,对于新变更的岗位或技术必须接受培训方能更好胜任的上岗人员,
二、补训的组织
组织培训部门要调查了解本业务领域新入职人员,或新调整岗位人员整体状况排补训。
三、对于未能参加职工应在半年内安排补训。
四、补训的方式:
1、集中培训:统一组织安排培训
2、分散培训:根据岗位性质和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可安排外派培训或配备导师指导。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组织部门或职工个人按要求填写“继续教育与培训签到表(补训)”、“继续教育与培训有效性评价表(补训)”,报送党办人教处登记。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8:
新疆理化所继续教育与培训课程体系管理办法
根据《新疆理化所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关于职工继续教育与培训课程体系设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体系要求
(一)新进人员培训课程体系管理办法:
1、 共需课程培训:
(1) 国情、院情、所情、区情教育;
(2) 保密安全教育;
(3) 管理规章制度学习;
2、 岗位知识培训:
根据新进人员,以及新调整岗位人员的业务需要,确定培训课程。
(二)常规岗位培训课程体系管理办法:
1、各管理部门每年度必须开展1-2次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2、在职在岗职工每年度必须参加1-2次计划内共需科目培训;
3、根据岗位层级设计不同培训科目:
(1)一般管理干部的培训课程:
A、关于时事政治、廉政纪检学习方面的课程;
B、关于业务政策规章制度学习方面的课程;
C、关于工作技能学习方面的课程;
D、关于管理理论方面的课程,如时间管理、团队合作、沟通技巧、冲突管理、人格认知、自我激励等。
(2)中层管理干部的培训课程:
A、关于时事政治、廉政纪检学习方面的课程;
B、关于业务政策规章制度学习方面的课程;
C、关于管理理论方面的课程,如绩效管理、管理技能、管理艺术、问题分析与决策、冲突管理、员工激励等。
(3)高层管理干部的培训课程:
A、关于时事政治、廉政纪检学习方面的课程;
B、关于业务政策规章制度学习方面的课程;
C、中科院组织培训的课程安排。
(4)科研支撑专业人员的培训:
A、关于时事政治、廉政纪检学习方面的课程;
B、相关业务政策规章制度学习方面的课程;
C、研究所内外举行的涉及自身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学术研讨和讲座等;
D、关于实验仪器设备等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教学计划要求
(一)对中科院资助项目必须做好教学计划。
(二)教学计划内容包括:
1、课程内容意义
2、培训对象
3、培训目标
4、课程设置与课时分配
5、培训教材资料等内容
6、实施部门
(三)、培训结束后,教学计划报小组办存档备案。
三、课程评估要求
(一)对于中科院特别支持的培训项目,必须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二)培训效果评价包括个人对组织培训部门和教师的评价,也包括组织培训部门和教师对个人的评价;
(三)培训主办部门及职工个人按要求填写“继续教育与培训效果评价表”;
(四)培训主办部门将评价表上报党办人教处,由党办人教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分析效果评价表,撰写培训评估报告,提交所领导审核。
(五)课程评估产生的记录、材料由党办人教处存档备案。
四、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