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宣传出版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研究所对外宣传和期刊、杂志以及所内简报等的采编部门,在工作中应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和国家、中科院及地方有关宣传、出版的保密规章制度。
第二条 研究所宣传、出版工作实行内外有别、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原则。研究所拟对外公开宣传、出版报道的信息,首先由负责宣传的部门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由所保密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条 涉密和军工项目不许对外公开宣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政务或统计信息时,必须经所保密办公室审核后,经由保密渠道报送。
第四条 在研项目和已验收的项目,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宣传的,必须经所保密办公室同意,由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严格审定宣传稿件和图片。宣传稿件和图片不得涉及关键技术指标、参数、配方、工艺流程、样品、军工项目名称等可造成泄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研究所“内部刊物”、“情况简报”、“网站”等不得刊登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对外公开发行的刊物、杂志及投寄的稿件等不得涉及关键技术指标、参数、配方、工艺流程、样品、军工项目名称等可造成泄密的主要内容,并经所保密办公室审查。
第六条 研究所负责宣传出版工作的领导、职能处室和编辑人员在审稿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负有保密审查的责任。
第七条 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确因工作需要而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需事先经过研究所主管领导批准或所保密办公室同意,并向采编人员申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不得对外公开出版报道。
第八条 新闻出版单位采访研究所召开的重要的会议,需经所保密办公室批准,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并指出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内容进行审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如涉密项目的论证、结题、鉴定等),不允许记者现场采访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我所原有的《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保密管理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