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涉外保密工作应当与外事管理工作相结合,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又有利于对外科学研究工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条 出入外国驻华机构、企业、公司和国外人员住处;陪同国外人员参观、考察、游览、参加宴会等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载体和其他物品。
第三条 举办或参加涉外的科技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会,必须事先填写《技术项目涉外参展科技保密审查申报表》,经所保密办组织审查鉴署意见后,报院有关职能局和保密办审批。批准后的展出项目,由院保密办公室开具《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到有关单位办理有关涉外手续。
承担保密义务的专利技术产品,消化吸收引进设备和改进产品不准参展。
第四条 在下列涉外科技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1. 利用电话、传真通信、电子邮件及其他通信手段。
2. 合作研究、洽谈业务,投寄论文、稿件;
3. 接待国外人员参观、座谈、考察、游览。
第五条 研究所和职工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和研究所知识产权等方面内容的稿件,应由所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如对审查内容把握不准的,上报上一级或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申请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除需履行一般技术出口申请程序外,应同时填写《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申请书》报中科院高技术研究与应用发展局和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不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及涉及的场所,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报项目下达机关(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抄报院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不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和内部的技术资料,确需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和内部的技术资料,必须经院和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院保密委员会备案。
对外提供属于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资料,由所保密委员会审批。严禁个人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和内部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 研究所承办或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应做好交流文章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取得出国护照和签证后,须到保密办接受出国保密教育,阅读有关涉外保密的规定。涉密人员出境,应签署《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
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载体和其他物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需经院保密委员会办理批准手续。绝密级秘密载体和其他物品严禁携带出境。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出国时需携带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公开的研究所内部资料、技术样品等,须由所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所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境外须保持高度警惕,在旅馆、餐厅、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及有线、无线通信中严禁谈论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自觉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我所原有的《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保密管理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