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为此所科技处、保密委应会同涉密项目组必须做到以下工作:
1. 制定科研项目计划的同时,应当依照研究所有关规定划定密级;
2. 下达科研计划项目的同时,应当下达密级、保密期限、涉密范围等保密要点;
3. 接受科研项目协作的同时,应当商定密级;
4. 检查保密项目工作进展的同时,应当检查保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5. 科技成果完成或鉴定的同时,应当对成果进行密级鉴定;
6. 总结保密项目工作的同时,应总结项目组保密工作。
第二条 在涉密项目下达时,由涉密项目负责人确定知密人员范围和保密要点,报所保密办备案。所保密委员会与项目的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既为该项目保密责任人(项目保密员)制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各涉密项目保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涉密项目来往文件的登记、清理和保管,做到涉密文件不丢失、不外传。课题结束,必须将涉密文件交所综合档案室统一归档。并经常对其课题组成员进行保密教育,做到知密范围不扩大、公开场合不讨论(保密事项)。
第四条 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协议,严守国家秘密。涉密人员离、退休或调离本单位时,应与单位签订科技保密责任书,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本单位同意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该技术有关的工作,直至该项目解密为止。
第五条 所有公开发表的论文,在送稿前必须由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召开涉密科技项目(活动)的研讨会、交流会、论证会和成果鉴定等会议,要严格控制参会的人员范围,对必须与会的所外人员要经过必要的审查。原则上涉密会议不设服务人员,必须设置服务人员的,要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与会人员有承担保密的义务,会后要收回会议发放的文件、资料。在没有通讯干扰设施的场所召开的涉密会议,应禁止带入手机(或取出手机电池)。
对重要的涉密会议和活动,会前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程序(预案),保密办要有专人全程参与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我所原有的《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保密管理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