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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定密和密级管理暂行规定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上级下达和委托的保密项目,按原密级进行管理。

第二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由确定其秘级的单位或部门决定。

经批准复制、摘录、汇编的国家秘密文件、刊物、资料,要按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条 对我所及各部门产生的国家科学技术事项,凡属于下列规定的内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

1.    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内容的:

(一)绝密级

1. 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 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 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二)机密级

1. 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 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 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三)秘密级

1. 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 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2.    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国家各业务主管部门(含中科院)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内容的。

   在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对确定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应当按照前二款的规定预先划定密级。

第四条  对研究所内部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原则上不作高密级定密,一般以“内部”管理。

第五条  定密和密级变更工作程序:

1.     密级项目界定和变更程序:

1)     上级下达和委托的涉密项目(含文件等):

保密办将下达密级抄报→→→保密分管领导确认→→→项目组(部门)执行

2)     非上级下达和委托的涉密项目(含文件等):

保密办会同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提出建议→→→保密委指定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评审)→→→保密分管领导审批确认→→→保密办备案→→→  项目组(部门)执行

2.     岗位定密程序:

涉密项目(或部门、部位)负责人提出涉密岗位清单→→→保密办提出建议(名称、级别、人员状况等)→→→人事部门审查→→→保密委审核批准→→→保密委主任确认→→→报项目下达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办备案

第六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确定的事项,有关研究室或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报送所保密办,经所保密委研究确定。对所保密委不能确定密级的事项,参照《中国科学院保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第七条 在保密期内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

(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二)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三)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五)可以从公开媒体中获得的。

应当及时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报院保密委员会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委审定。

第八条 对上级下达的密级项目或资料(含文件)有明确保密期的,保密到期后自行解密。研究所内部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到期后,由所保密办确认解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61日起施行。我所原有的《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保密管理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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