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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所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管理的规定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为确保我所科研工作安全有序,为保证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特制定新疆理化所关于对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的请购、领用、保管、使用及邮寄的相关规定。 

  1、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的请购:

  请购人将由课题组长签字的申请报告交科技处审核签字,综合办公室备案,再交财务资产处按国家规定采购。 

  2、剧毒物品及易制毒物品的入库由两人负责。 

  3、严格执行国家对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的领用、保管、使用的:双五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把锁、双人运输。 

  4、领用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必须是本所职工及在册的研究生,必须由课题组长签字,报科技处审查同意后,由双人同时到仓库领取。领用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的两个人,对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的安全负有同等责任。如不按照上述规定,仓库有权拒发。 

  5、领用剧毒物品及易制毒物品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做到一次用多少,领多少;必须在危险品仓库内分装,当日领料当日消耗;一般情况下实验室不得保存剧毒物品。 

  6、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剧毒品和易制毒物品在实验室保存的,必须经科技处同意,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7、严禁把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带出所外。若确因工作需要带出所外,必须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科技处办理手续后方可带出所外,并按剧毒物品及易制毒物品运输办法运输。使用后由对方单位出具证明,交所科技处登记,综合办公室备案。 

  8、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认真执行剧毒品和易制毒物品管理制度。 

  9、对于化工产品的邮寄,按照邮局规定严禁危险物品流入邮政直递邮件和邮政物流渠道,严禁剧毒品及易制毒物品的邮寄。 

  10、科技处负责对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提出批评或责成检查;情节严重的全所通报批评,甚至经济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易制毒物品控制清单 

  麻黄素 

  3,4 一乙一丙酮 

  1 一苯基 -2 一丙酮 

  苯乙酸 

  胡椒醛 

  黄樟脑 

  异黄樟脑 

  醋酸酐 

  12、本规定由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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