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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化所综合档案室保密管理条例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为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根据国家档案法国家保密法和我所保密工作条例有关条款,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本所综合档案室所保存的各类档案均为国家档案的一部分,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文化财富。 

  本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在一定时期、范围内具有保密性,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对具有密级的案卷须保存在专设的保密橱柜内。 

  二、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自觉遵守保密纪律,认真做好档案保密管理工作,杜绝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定期认真地清理检查档案库存情况,发现缺损或失泄密疑点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迅速追查处理。 

  三、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准在非工作场合谈论有关档案工作内容,做到: 

  不该说的不说; 

  不该问的不问; 

  不该看的不看; 

  不该记的不记;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谈保密档案内容;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中写入、传输涉密档案内容;不准将档案随意拿出档案室。 

  四、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凡查(借)阅档案的必须登记并妥善保存,用毕归还,不得私自转借、传阅。凡需借阅具有密级的案卷须经所办公室主任、科研计划处处长同意后方可借阅。未经同意,档案不得携带出单位,更不准在公共场所阅读。 

  五、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调出本所必须按涉密人员要求严格遵守和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交出全部所管资料,不准泄露所知秘密。 

  六、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者,将予以严肃批评,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条例经所保密办公室同意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综合档案室安全保密管理条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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