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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2009-08-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加强我所声像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声像档案建档规范》,并结合我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我所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声像档案是指在各项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并主要以磁性、激光和感光材料等为载体,以音像为主要反映方式的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制品、影视片以及相应的说明文字等。 
     2
、依据国家档案法,凡我所在政治、业务等重大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声像资料均为硅酸盐所所有。 
     3
、各研究室、部门、所属各公司由此所摄录制成的各类声像资料原则上均应缴由所综合档案室归档保存。 
     4
、各部门都有利用各种先进手段,记录并形成和维护各类声像档案的责任。 
    
二、归档范围
     1
、载体 
    
凡是符合归档范围第二款所规定内容,记录声音、图像的各种载体(例如:照片(含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数码存储器等)均属归档范围。 
     2
、归档内容 
    
反映我所重大活动的。 
    
反映我所重大科研项目进展及成果。 
    
历届所领导、院士及知名科学家和市、院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形象及相关的工作、活动记录。 
    
具有反映我所历史沿革价值的。 
    
重要基建项目反映形象进度的。 
    
反映本所容貌变化的照片、录像。 
    
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 
    
三、档案形成 
     1
、相关部门配置必要的摄(录)制设备,具有明确承担摄制并形成声像档案所需资料的责任。 
     2
、凡有重大活动,有关部门应向综合档案室通报。综合档案室应提出相关要求,主持部门必须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摄录制工作。其所需费用,可列入活动经费预算。 
     3
、在摄(录)制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有关部门应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应归声像档案资料。     
     4
、综合档案室有权在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声、像资料保管人员移交有关资料。 
     5
、对已摄(录)制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资料,应根据实际保存的价值,移交综合档案室归档保管。移交时,必须明晰摄录制品的时间、地点、内容、密级等要素。所综合档案室接收声像档案后应及时做好案卷目录和分类标引设置,装订(或装具后)归档。 
    
四、声像档案的保管及利用 
     1
、综合档案室应创造必要条件,按照不同类别的载体分开排列、保管,保证声、像档案的安全。 
     2
、综合档案室应专列声像档案清册及提供必要的检索条件。 
     3
、对价值甚高的声像档案,综合档案室应制备副本。 
     4
、声像档案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消磁和涂改,如需复制应办批准手续(形成部门除外)。 
     5
、综合档案室应主动做好声像档案的利用工作。 
     6
、声像档案的利用应严格参照有关保密条例办理。 
     7
、照相档案的查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档案室阅览。 
     8
、录音、录像档案经部门负责人申请,办公室主管档案负责人核准后调用。 
     9
、翻录或编辑资料需利用声像档案的,承办部门应书面申请并报请主管所领导批准。 
    
五、本管理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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