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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
2009-08-16 | 作者: | 【 】【打印】【关闭

2006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研究生院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或授权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 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 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风端正,成绩优良;
  () 关心集体,友爱互助,乐于奉献,尊敬师长;
  () 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生活习惯良好。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为:
  () 符合三好学生基本要求;
  () 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 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六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 从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 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事迹突出,得到公认好评;
  () 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第七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 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 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 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的优先。
            第三章评选比例
  第八条三好学生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培养单位在学学生人数的15%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评选,从各级学生会、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为不超过培养单位在学学生人数的2%
  第十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由各培养单位评选推荐,研究生院综合评定,比例为不超过研究生院在学学生人数的1%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每年5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三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按照确定名额内评选:
  () 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在本单位公示5天;
  () 对公示通过的人选,填报《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表格,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批。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设立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委员会负责修改评选条例,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人选,审定其他各类优秀学生人选,确定公示名单。优秀学生评选结果名单公示7天,无重大异议后报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授权培养单位管理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书由研究生院管理发放。各培养单位应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各培养单位可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6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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